各区县(开发区)安监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完善执法证据,提升执法效能,切实提高执法人员自我约束和自我防范意识,有效减少信访、投诉,维护当事人及执法人员合法权益,决定全市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中使用执法记录仪,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使用原则
执法记录仪为执法办案、日常巡查管理等工作专用,严禁摄录任何与工作无关的内容。使用执法记录仪应遵循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视听资料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二、使用范围
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法人员在实施以下行政执法及管理活动时应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现场执法记录:
(一)日常执法巡查及监督检查工作;
(二)处置各类投诉、举报案件;
(三)案件查处全程;
(四)开展各类专项检查、保障等活动;
(五)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六)各类信访、调解工作;
(七)其他需要记录的相关活动。
三、使用要求
(一)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和管理记录前,应对执法记录仪进行检查,确保设备无故障,确保能够完整记录执法过程。执法记录自执法和管理时开始,至执法和管理结束时止,记录的内容应连续、完整。
(二)各单位应建立相应制度,指定专人作为管理员管理维护执法记录仪及执法记录,并建立执法记录仪使用台账,明确记载使用时间、使用地点、执法基本内容、使用人、确认人、记录人等有关内容。
(三)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执法和管理记录时,应保持仪容严整,语言文明,维护执法人员形象。
(四)凡是在执法过程中因未使用执法记录仪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严格进行责任追究,由执法人员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