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执法建设,各地纷纷出台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办法,规范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现场执法记录仪使用效能,保障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执法监督,有效减少执法风险和涉法信访、投诉,维护执法人员及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工作。
《现场执法记录仪办法》要求,对现场的确认、调查、勘验、检查、土地权属的调查等行政确认行为;对当事人的财物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行为;对当事人的人身实施强制措施的行为;对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执法行为;其他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执法行为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执法活动时应佩戴执法证并携带执法记录仪。开展现场执法记录时,应当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自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录制内容应当尽可能反映执法活动现场的时间、地点、场景、参与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及后果、经营工具、现场痕迹物证等。应当尽可能对当事人及其工作人员言行、询问情况等进行摄录。对现场遗留或发现的物品等物证及原始痕迹证据应当进行重点摄录。非因技术原因不得中止录制或断续录制,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不得进行任意删改和编辑。
《现场执法记录仪办法》指出,各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指定专门人员作为设备管理员,负责管理执法记录仪的日常设备管理、维护、资料的保存及上传。每工作日结束时,设备管理员应将执法记录仪收回,对执法人员所摄录的视听资料进行整理并导出存储到专用电脑文件夹中。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删除、复制、保存执法记录仪所记录的视频音频内容。设备管理员当日要把执法记录仪所摄录的视听资料上传至纳雍县行政执法平台,上传文件名称为“日期+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事件+执法记录仪编号”。因不可抗力当日上传有困难的,次日上传。行政执法平台对记录的视听资料要求保存不少于六个月。遇有可能涉诉、涉访、重大群体性事件等案件的执法,应当刻盘存储并根据情况延长保存时间至十年或永久保存。
《现场执法记录仪办法》指出,任何人不得对执法记录仪所录制的内容进行删减、修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纪委、警务督察、法制、信访等部门因案件审核、执法监督、核查信访投诉等工作需要查阅视听资料的,应当报经纳雍县行政执法平台主要负责人批准,并由资料保管人对查阅人、查阅事由、查阅时间等情况进行登记。 执法记录仪所录制的内容需要公开使用的,应当经县主要领导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当事人、外部单位或者社会提供现场执法记录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现场执法记录,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现场执法记录仪办法》强调,有条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而没有进行,影响重大案件办理或导致行政诉讼败诉的; 为掩盖违法行为而不对执法活动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或者擅自对视听资料进行剪辑或删改的;对视听资料管理不善导致证据丢失、损毁致使案件难以定性、处理的; 在执行中弄虚作假,给案件的调查、复议、应诉等造成不良后果的;因未严格执行本办法,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及执法人员的责任。(编:良客)
原文(纳雍县出台《执法记录仪使用和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