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政策在改变,现在执法部门逐步走向群众监督化,公开化,执法记录仪成为了执法部门必不可少的工具,它既能监督执法者们的执法情况,也能有力的保护群众及执法者们的利益,使得执法更加的透明、公平、公正。
如何正确佩戴执法记录仪?
执法记录设备是集数码摄像、数码照相、对讲送话器功能于一身,能够对执法过程中进行动态、静态的现场情况数字化记录,通过提供有效的现场影像资料,供案件指挥、侦破和检察机关取证。并且其具有体积小,便于携带,待机时间长等功能。2012年底,北京市公安局为一线执法单位和民警配齐了具备摄录功能的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同时制定了《现场执法记录工作管理规定(试行)》,明确要求,巡逻盘查、调查取证、治安检查、交通管理、消防检查等所有的现场执法行为都要应用“规范执法通”等现场记录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对所有执法细节都要依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记录在案,并在24小时内严格备份归档,不得随意删除,以备检查。
1、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
2、交通警察上岗执勤前,应当对执法记录仪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系统日期和时间等进行检查,保证执法记录仪能够正常使用。
3、执法记录仪可以佩戴在交通警察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
4、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对交通违法行为人实施现场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注意记录交通违法事实、证据。
5、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6、交警支队、大队应当指定人员,确定计算机、移动硬盘等设备,统一存储保管本单位交通警察的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7、交通警察应当在每日工作结束后24小时内,将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交本单位指定人员下载、存储。
8、交警支队、大队应当建立执法记录仪声像资料管理制度,为交通警察建立执法记录档案,按照单位、执法记录仪编号、警员信息、使用时间等项目进行分类存储和检索,并设置调取查阅权限,统一规范管理声像资料。
9、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为3个月。作为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10、遇有以下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等方式保存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交通警察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可能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交通警察的;
(三)参与处置发生在道路上的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重大、敏感情况有备份保存必要的。
11、执法记录仪记录的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声像资料,未经上级批准,不得调取;确因工作需要的,经批准后可调用,但应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十六条 交警大队、中队负责人应当每天对本单位交通警察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等情况进行检查、督导。专职、兼职法制员应当对本单位交通警察当日处理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和涉及群众投诉的声像资料进行回放检查,并建立台帐。 第十七条 交警支队、大队法制部门负责对各单位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声像资料记录及反映的交通警察执法情况进行定期检查、通报,并将检查情况纳入执法质量考评和绩效考评。
12、交通警察使用执法记录仪时,有下列行为之一,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处分条例》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有关规定处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一)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处理交通事故中不按规定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的;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仪原始声像资料的;
(三)滥用、私用执法记录仪,或者将执法记录仪交由非本单位人员使用的;
(四)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声像信息的;
(五)故意毁坏执法记录仪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反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